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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開始實施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概要描述】

3月1日開始實施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概要描述】

詳情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6號

  《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的原則,加強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管控。

  第四條 本省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充分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和實施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科技、教育、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政務信息管理、林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協調全省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開展無廢城市建設的設區的市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無廢城市建設的組織領導,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推動城市全面綠色發展。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積極推進無廢園區、無廢廠區、無廢礦區、無廢校園、無廢景區等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構建覆蓋全面、運轉高效、規范有序的固體廢物循環利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循環利用體系建設,加強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政策協同、部門協同、區域協同、產業協同,發展資源循環利用產業,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生產、流通、消費、處理各個環節的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倡導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總體目標、防治任務、保障措施,統籌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相關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符合技術規范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進行環境治理與修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十四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化平臺,推進固體廢物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跨區域合作。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可以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溝通協調機制,協商解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跨區域合作具體事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區域合作,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

  鼓勵跨縣級行政區域統籌建設固體廢物集中利用、處置設施和場所,促進共建共享。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外的固體廢物轉入本省行政區域的,接受單位應當對運抵的固體廢物進行核實;發現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審批內容或者備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省外移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行業特點和固體廢物減量化要求,確定工業固體廢物分行業減量措施。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采取工藝設備改造、清潔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綠色供應鏈管理、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等措施,從源頭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第二十二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排污許可。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可追溯、可查詢。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三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科學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的防護措施和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用科學的開采方法和先進的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采取先進工藝對礦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制定環境安全風險應對措施,落實環境治理以及生態修復具體方案,科學設置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并對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采取視頻監控措施。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封場和生態修復,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的要求,確定尾礦庫環境監督管理清單,并實施動態更新。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監督管理清單,制定差異化的尾礦庫環境監督管理措施,對尾礦庫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尾礦庫建設、運營和管理單位落實尾礦庫安全和環境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尾礦庫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產生尾礦、廢料、廢水進庫和排放等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設計方案并實施運行;尾礦庫運營和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尾礦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章 農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政府采購等政策措施,支持對廢棄農作物、廢棄農用薄膜、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畜禽糞便等農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推進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設施建設,規范農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調查監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指導建立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合理布設縣、鄉鎮、村回收網點,明確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治污染環境的有效措施,引導農業投入品使用者及時交回非全生物降解廢棄農用薄膜、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收其銷售的非全生物降解廢棄農用薄膜、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

  農業投入品使用者對于非全生物降解廢棄農用薄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應當采取循環利用、交至回收網點或者回收工作者等措施,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二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經營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等農業固體廢物進行收集、貯存、清運等處置,禁止直接排放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相關標準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屠宰和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廢棄動物產品。

第五章 危險廢物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要求,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引導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依法就近處置危險廢物。

  鼓勵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的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

  第三十一條 對需要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的固體廢物,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危險廢物鑒別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鑒別。

  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對鑒別報告內容和鑒別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歷史遺存無法查明責任主體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鑒別和依法處置。

  第三十二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年限保存,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改制、重組的,由承繼單位接管保存;單位破產、倒閉的,應當將危險廢物臺賬移交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保存。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并制定防止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污染環境的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公開本地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資質條件的單位和車輛的信息,加強危險廢物道路運輸監督和管理,構建全過程、可追溯的電子監管系統,保障危險廢物道路運輸安全。

  危險廢物道路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在運輸專用車輛上配置衛星定位裝置,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

  第三十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技術、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六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臨時設立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點、疫苗接種點、醫學采樣點以及口岸等場所產生的與防疫相關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指揮體系,加強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人員、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之間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應急協同集中處置合作機制,保障應急和重大疫情狀態下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七條 各級各類實驗室(化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廢物分類、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實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實驗動物尸體等固體廢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

  實驗室(化驗室)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繳的違禁品、假冒偽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處理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簡單填埋、隨意堆放或者倒入城市管網;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利用、處置。

第六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第三十九條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管理系統。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城鄉結合部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利用、妥善處理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四十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產生。

  第四十一條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禁止單位和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監測設備應當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單位應當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以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鼓勵跨行政區域協同處置建筑垃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措施、費用,監督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

  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采用工廠化預制、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新型建造方式,優先選用綠色建材,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將建筑垃圾產生的地點、種類、數量和利用、處置方式等事項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四十六條 家庭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堆放到指定地點并及時清運,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投放。

  裝飾裝修建筑垃圾的堆放點設置應當方便居民生活,并采取圍擋、裝袋、覆蓋等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置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七章 循環利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資金投入,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固體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促進固體廢物循環利用。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創新,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等開展聯合攻關,研究開發固體廢物源頭減量、綜合利用、集中處置等新技術,組織開展技術推廣對接等活動,推動技術成果產業化應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市場潛力,培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骨干企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固體廢物綜合處置基地、再生資源加工利用基地等一體化環境基礎設施,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業集聚化發展。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商務、稅務、能源等部門制定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方案,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導向目錄,推動工業企業限期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工業固體廢物利用效率。

  第五十二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確定生產計劃時應當綜合考慮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逐步消納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存量,提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水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園區應當開展區內循環化改造,引入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或者指導區內單位開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鼓勵園區建設的固體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依法為周邊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服務。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產生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推進秸稈、玉米芯、皮殼等農業固體廢物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發展以秸稈、玉米芯、皮殼等為原料的沼氣、乙醇、碳產品、飼料、食用菌等特色產業,促進農業固體廢物循環利用。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畜禽糞便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鼓勵、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和制造有機肥等方式對畜禽糞便等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十五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建設方案,明確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的布局、規模等內容。

  有關部門應當明確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品標準及其有害物質的控制指標。

  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產品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和該產物中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業務的生產經營者對生活垃圾開展上門回收、集中分類和綜合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部門負責廚余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工作,鼓勵通過生化處理、制沼、堆肥技術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和利用廚余垃圾。

  第五十七條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產生的飛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鼓勵利用先進技術對飛灰開展綜合利用。

  鼓勵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單位的污泥開展綜合利用,支持在園林綠化、土地改良、市政工程等項目中使用經處理后滿足相關標準的污泥產品。

  第五十八條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無法直接利用的,應當運送到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由其他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對堆放量較大、比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過堆山造景、建設公園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生態修復。

  第五十九條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向社會公開回收渠道和相關信息,實現廢舊產品有效回收和利用。

  鼓勵生產者開展易于回收和再利用的生態設計,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物質、材料,提高產品回收利用率,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第六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鼓勵在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修復等領域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信托、綠色保險等方式,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接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現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審批內容或者備案信息不符,未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二)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拒收其銷售的非全生物降解廢棄農用薄膜或者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危險廢物道路運輸單位未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參照設區的市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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